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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4民初1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姜寒游与珲春鑫启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珲春海一鑫源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寒游,珲春鑫启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珲春海一鑫源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4民初1291号原告:姜寒游,男,195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珲春市。被告:珲春鑫启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珲春市。被告:珲春海一鑫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珲春市。姜寒游与珲春鑫启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珲春海一鑫源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姜寒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姜寒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姜寒游撤诉。案件受理费19478元,减半收取计9739元,由姜寒游负担。审判员  郑智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冬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