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4民初1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姜寒游与珲春鑫启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珲春海一鑫源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寒游,珲春鑫启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珲春海一鑫源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4民初1291号原告:姜寒游,男,195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珲春市。被告:珲春鑫启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珲春市。被告:珲春海一鑫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珲春市。姜寒游与珲春鑫启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珲春海一鑫源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姜寒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姜寒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姜寒游撤诉。案件受理费19478元,减半收取计9739元,由姜寒游负担。审判员 郑智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冬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