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4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祁某、王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4执11号申请执行人:祁某,女,198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王某,男,198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本院在执行祁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424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爱群人民陪审员 陈志杰人民陪审员 王东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