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关于陈振龙与西安顺其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虎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振龙,西安顺其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虎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566号申请执行人:陈振龙,男,196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顺其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虎成,总经理。被执行人:张虎成,男,196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西安顺其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关于陈振龙与西安顺其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虎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03民初69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振龙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货款等157280.48元,本院已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金额为货款等157280.4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梅宏枝审判员 曹 坤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世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