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01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与邓长兵罚金执行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长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601执143号被执行人邓长兵,男,汉族,1988年6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6241988********,住新疆五家渠市飞跃网吧。被执行人邓长兵涉嫌盗窃罪一案,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的(2015)五垦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罚金19548.15元,已执行0元,尚有19548.15元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邓长兵无固定住所,经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已将被执行人邓长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15)五垦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张 翔审判员 张卫民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裴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