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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2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郑晓霞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晓霞,黄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2552号申请执行人郑晓霞,女,198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北京世纪首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黄建国,男,195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郑晓霞与黄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41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黄建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晓霞偿还欠款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二、被告黄建国以欠款本金一百二十万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向原告郑晓霞支付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至款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万八千三百元,由被��黄建国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黄建国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郑晓霞履行)。权利人郑晓霞于2017年2月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我院向被执行人黄建国邮寄送达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本院通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信息查询系统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信息系统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黄建国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通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信息查询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信息。本院依法将黄建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产线索,我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并进行调查核实,亦未查找到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255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秀山审判员  李长海审判员  田硕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云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