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2民初6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义乌市狮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罗六一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狮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罗六一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6981号原告:义乌市狮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江滨中路568号。法定代表人:王佩英。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健,浙江福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六一,男,199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原告义乌市狮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罗六一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市狮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狮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元,由原告义乌市狮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小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何丽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