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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698号原告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晏鸿,河北远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8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平山县。本院在受理原告某某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7元,减半收取188.5元,由原告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苏丽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