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698号原告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晏鸿,河北远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8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平山县。本院在受理原告某某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7元,减半收取188.5元,由原告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苏丽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