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21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张志峰与被执行人贺业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峰,贺业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执12号申请人张志峰,男,生于1971年7月,住南召县。被执行人贺业棚,男,生于1975年7月,住南召县。申请人张志峰与被执行人贺业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6)豫1321民初20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321民初20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和平审判员 :宋长玺审判员 :任行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 王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