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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4民初4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沈阳众腾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董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众腾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4040号原告:沈阳众腾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小九路11号6号。法定代表人:赵欣,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男,195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现住沈阳市铁西区红粉路17-1号8-2-2.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平,男,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项目经理,现住辽宁省新民市大柳屯镇侯油坊村100号。被告:董波,现住沈阳市于洪区万家名苑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众腾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董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众腾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