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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民初1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欠儿与帖义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欠儿,帖义波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3民初1425号原告:李欠儿,女,1942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普选,男,1954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澄城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帖义波,男,1991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本院在审理李欠儿与帖义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欠儿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欠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由原告李欠儿负担。审判员  梁玉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