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民初1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欠儿与帖义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欠儿,帖义波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3民初1425号原告:李欠儿,女,1942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普选,男,1954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澄城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帖义波,男,1991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本院在审理李欠儿与帖义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欠儿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欠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由原告李欠儿负担。审判员 梁玉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