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刑更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朱建曲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建曲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402号罪犯朱建曲,曾用名朱涛、朱一凡,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沂源县人,中专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本院于二○○九年五月十二日作出(2009)淄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建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同案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79740.90元。被告人朱建曲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09)鲁刑四终字第93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判决对上诉人朱建曲的定罪部分,撤销原审判决对朱建曲的量刑部分;以上诉人朱建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0年1月26日被交付执行。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该犯于2012年2月27日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5年3月26日被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2033年3月25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7��5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朱建曲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建曲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四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朱建曲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建曲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建曲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2032年7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红利审 判 员 王欣欣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丝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