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刑更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徐永雷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永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356号罪犯徐永雷,男,198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高青人,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六年三月十五日作出(2016)鲁0322刑初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永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2017年8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6年4月28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7年5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徐永雷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永雷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徐永雷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永雷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永雷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红利审 判 员  王欣欣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丝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