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81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蒙炳权与黄筱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炳权,黄筱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081民初92号原告:蒙炳权,男,住广西扶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武庆,靖西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筱或,女,户籍地广西靖西市。原告蒙炳权与被告黄筱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蒙炳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武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筱或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蒙炳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偿还给原告借款30000元。事实和理由:因缺少资金,被告于2014年6月24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当时被告约定于2015年6月24日偿还借款,但到了还款日期,被告却没有如约履行,原告无数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但被告始终置之不理。被告黄筱或无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被告黄筱或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视为其放弃对原告所举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所提交证据即《借条》、靖西市公安局新靖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予以确认。综合全案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24日,被告黄筱或向原告蒙炳权借款30000元,并给原告立下一张《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为30000元,并承诺于2015年6月24日还清。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上述借款。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的期限偿还。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按其承诺偿还借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证据在卷佐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筱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蒙炳权借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筱或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逾期履行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则视为放弃权利。审 判 长 王彦力审 判 员 叶凯明人民陪审员 黄 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晓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