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30执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关于谭兴友、胡万根申请执行文代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水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兴友,胡万根,文代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水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30执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谭兴友,女,汉族。申请执行人胡万根,男,汉族。被执行人文代旭,男,汉族。关于谭兴友、胡万根申请执行文代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扣留被执行人文代旭在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绥江县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划拨文代旭在绥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2200007341162889)的存款16980.00元(大写:壹万陆仟玖佰捌拾元整)。余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谭兴友、胡万根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云0630执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万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汤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