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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民初1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莉与张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莉,张晓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1542号原告:李莉,女,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张晓红,女,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凤阳县农机局退休职工,现住安徽省凤阳县,李莉与张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李莉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张晓红偿还1150000元借款及利息。事实和理由:张晓红分别于2016年9月3日至2017年1月10日五次向李莉借款合计1150000元,双方约定为月利率30‰的利息。张晓红因涉嫌诈骗被凤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曼钧审 判 员  秦玉梅审 判 员  秦明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黄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