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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521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青海安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共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安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青海广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521民初418号原告青海安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红英,青海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卧领,青海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海广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东宣,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青海安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广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青海安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以拖欠工程款已全部给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海安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海安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55元,减半收取计2578元,由原告青海安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万玛旦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先 巴 措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