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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6民初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王德春与金本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春,金本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06民初902号原告王德春,男,196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淮南新华医疗集团北方医院退休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金本冲,男,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原告王德春与被告金本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德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本冲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德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金本冲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3月,金本冲以做生意为名,向其借款2万元。口头约定使用一个月。金本冲给王德春出具借条一张,现因金本冲拒不偿还,下落不明,故起诉。王德春当庭提交了借条及金本冲户籍登记证明、所在村民委员会出具金本冲下落不明证明等。通过庭审举证质证及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的事实是:王德春与金本冲本是熟人。2013年3月,金本冲以做生意为名,向王德春借款2万元,口头约定使用一个月。金本冲给王德春出具借条一张。借款逾期后,金本冲未偿还,现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借款有借条为凭,金本冲无正当理由未出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故该借款可以认定。王德春要求金本冲偿还借款2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金本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王德春借款本金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金本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李孟文人民陪审员  代书华人民陪审员  胡焕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光雷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