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3民初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汪士尚与陈宗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士尚,陈宗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3民初1005号原告:汪士尚,男,汉族,1945年11月23日,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裕华区。被告:陈宗明,男,汉族,1975年10月13日,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士尚诉被告陈宗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士尚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士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士尚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中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 青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