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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8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武某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8执153号被执行人武某,男,199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武某罚金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夏县人民法院(2015)夏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武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缴罚金5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800元。经过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武某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执行手段穷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夏县人民法院(2015)夏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银生代理审判员 房文军代理审判员 刘   建   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