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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6执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张海艳与徐延军、张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艳,徐延军,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6执449号申请执行人:张海艳,女,1973年2月26日出生,蒙古族,个体,住桦川县。被执行人:徐延军,男,1977年7月6日出生,汉族,教师,桦川县。被执行人:张华,女,197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教师,桦川县。本院在执行张海艳与徐延军、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签字确认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井东审判员  张 悦审判员  彭玉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索 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