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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民初2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韩树涛与李井民、李井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树涛,李井民,李井章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3民初2011号原告:韩树涛,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无棣恒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井民,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告:李井章,男,196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树涛诉被告李井民、李井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韩树涛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树涛的撤诉系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树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韩树涛负担。审判员  马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