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民初5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翁一枫与陈先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一枫,陈先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5327号原告:翁一枫,女,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海曙区。被告:陈先合,男,195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鄞州区。原告翁一枫与被告陈先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翁一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一枫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翁一枫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郑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