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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5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翁一枫与陈先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一枫,陈先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5327号原告:翁一枫,女,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海曙区。被告:陈先合,男,195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鄞州区。原告翁一枫与被告陈先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翁一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一枫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翁一枫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郑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