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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5民初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侯龙超与向新连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龙超,向新连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5民初831号原告侯龙超,1970年11月11日出生,土家族,文盲,务农,住宣恩县。被告向新连,女,196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宣恩县。委托代理人李孝勇,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建波,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侯龙超诉被告向新连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侯龙超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侯龙超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龙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侯龙超负担。审 判 长  徐 玺人民陪审员  黄长萱人民陪审员  辛宜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滕 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