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25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李兰华与奇台县汇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兰华,奇台县汇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25民初451号原告:李兰华,女,汉族,1944年7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小学文化,现住阜康市,退休。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成,新疆广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奇台县汇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新疆昌吉州奇台县西关街1区1丘417号。法定代表人:段希燕,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琤,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新疆铭望铨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兰华与被告奇台县汇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兰华于2017年6月21日以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兰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兰华撤回对被告奇台县汇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李兰华负担。审 判 长 王 瑞审 判 员 石志亮人民陪审员 王立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