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凤轩与刘凤平、刘凤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轩,刘凤平,刘凤婵,刘凤茹,佟桂芬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334号原告:刘凤轩1967年12月11日出生,男,汉族,天津市东丽区华隆亨通工贸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天津市东丽区。现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爱敏女,196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东丽区。现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刘凤平1964年12月25日出生,女,汉族,农民,现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刘凤婵1971年11月13日出生,女,汉族,农民,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刘凤茹1977年6月1日出生,女,汉族,农民,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佟桂芬1954年11月4日出生,女,汉族,农民,现住天津市东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凤轩与被告刘凤平、刘凤婵、刘凤茹、佟桂芬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凤轩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凤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凤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凤轩负担。审判员 孙兆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