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581执1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腾冲恒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端明、赵国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腾冲恒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端明,赵国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81执1039号申请执行人腾冲恒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志葵,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端明,男,汉族,1979年5月生,住腾冲市。被执行人:赵国怀,女,1980年9月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腾冲恒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端明、赵国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经审理作出(2016)云0581民初622号民事判决书及(2016)云0581民初2322民事调解书,该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李端明、赵国怀未履行偿付义务,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李端明、赵国怀位于腾冲市高黎贡旅游城龙华木玉经营部的木制品。现需对查封标的物进行评估、拍卖处置,经征得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0581执103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员 濮进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樊兴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