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民申1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秉雄与杨义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秉雄,杨义忠,重庆双福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民申13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秉雄,男,汉族,1962年11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媞,重庆明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慧,重庆明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义忠,男,汉族,1968年3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双福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法定代表人:敖辉,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李秉雄因与被申请人杨义忠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双福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5民终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李秉雄与杨义忠达成和解,李秉雄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李秉雄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秉雄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邹晓瑜审 判 员 何 毅代理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