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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21民初18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赵文学与孙克定、张会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学,孙克定,张会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21民初1890号之一原告赵文学,男,1975年7月16日生,汉族,住舞阳县。被告孙克定,男,1984年5月12日生,汉族,住舞阳县。被告张会娟,女1983年3月9日生,汉族,住址。系孙克定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文学与被告孙克定、张会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文学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文学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文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4元,予以退还原告赵文学。审 判 长  赵东升审 判 员  王 锋人民陪审员  牛小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文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