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21民初18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赵文学与孙克定、张会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学,孙克定,张会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21民初1890号之一原告赵文学,男,1975年7月16日生,汉族,住舞阳县。被告孙克定,男,1984年5月12日生,汉族,住舞阳县。被告张会娟,女1983年3月9日生,汉族,住址。系孙克定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文学与被告孙克定、张会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文学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文学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文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4元,予以退还原告赵文学。审 判 长 赵东升审 判 员 王 锋人民陪审员 牛小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文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