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32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元氏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张现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元氏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张现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32执65号申请人:元氏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军辉,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元氏县槐阳镇人民路11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英朝、牛云鹏,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张现贞,男,196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元氏县。本院在执行元氏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现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强人民陪审员 史XX人民陪审员 闫亚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赵可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