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3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吴茂生、张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茂生,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3执361号申请执行人吴茂生,男,住江西省。被执行人张杰,男,住舟山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吴茂生与被执行人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6)浙0903民初21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茂生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4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20日另案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张杰在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海区分中心可得的公积金(尚不能提取)。经查,被执行人张杰在本院辖区内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股权登记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于2017年3月9日以书面方式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903执36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乐羽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