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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2民初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赵连军与陈洪强、李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连军,陈洪强,李红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8102民初989号原告:赵连军,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被告:陈洪强,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建三江经典二手车修理工,住黑龙江省。被告:李红梅,女,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原告赵连军与被告陈洪强、李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连军,被告陈洪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红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赵连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给付欠款本金及利息合计43200元,2.自起诉之日起到全部还清借款为止,按月利率2分计息,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1日,被告陈洪强向原告借款40000元,约定还款时间为2017年3月15日,利息为月利率2分,被告李红梅为其担保,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被告陈洪强辩称,欠款属实,但暂时无力偿还。被告李红梅未出庭亦为提供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李红梅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质证权利的放弃,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1日,被告陈洪强向原告赵连军借款40000元,约定还款时间为2017年3月15日,利息为月利率2分,被告李红梅为其担保,担保期限为2年,欠款到期后二被告未还款。本院认为,原告赵连军与被告陈洪军、李红梅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被告陈洪军、李红梅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本金4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利息3200元(2017年1月1日-2017年5月1日40000元×2分×120天÷30天),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红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为放弃抗辩权利,不影响本案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陈洪强给付原告赵连军432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从2017年5月1日起按月利率2分计息至欠款还清时止;三、被告李红梅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被告陈洪强、李红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审判员  刘汉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孟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