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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3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郭健与徐传辉、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市夏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健,徐传辉,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市夏津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3785号原告:郭健,男,198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被告:徐传辉,男,198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市夏津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天衢牛路丽晶大厦9楼。负责人:张恒坤,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健与被告徐传辉、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市夏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健以需要继续治疗为由,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健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健撤回起诉。审判员 国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勇昊速录员 肖禹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