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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2民初1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广西悦合铭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华创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悦合铭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华创信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2民初1665号原告:广西悦合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共和路99号格兰云天22层22E1号房。法定代表人:程久本,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灵俐,广西双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超,广西双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华创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中兴路10号1号楼2层C202-4室。法定代表人:孙仁菊。案由:买卖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7年3月28日待裁事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受理费60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莫寿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迪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