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271执恢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李开洪与邹家强、三亚广励智���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开洪,邹家强,三亚广励智信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271执恢346号申请执行人:李开洪,男,1980年12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被执行人:邹家强,男,1959年8月5日出生(公民身���号码******),广东陆丰县人,包工头。被执行人:三亚广励智信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解放路***号。法定代表人:荣浩男,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开洪与被执行人邹家强、三亚广励智信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三劳人仲裁字第(2015)第82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仲裁裁决书内容,被执行人邹家强应内向申请执行人李开洪等33人支付工资1575000元(李开洪个人工资48000元),被执行人三亚广励智信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书的内容,2016年4月13日,本院依法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执行通知书及申报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邹家强、三亚广励智信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注册档案、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示惩戒。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反映被执行人三亚广励智信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在税务部门有退税收入可供本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三亚广励智信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经营开发的违章建筑房屋被三亚市人民政府依法拆除,公司对外债务较多;公司及公司主要负责人因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正在审理阶段,公司名下部分财产被公安机关查封、冻结,因刑事案件未审结,财产暂无法处置;三亚市地方税务局向本院回函称,被执行人三亚广励智信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不存��可退税的情况;本院亦将该案情况报请司法救助,因不符合司法救助案件标准,司法救助不能;申请执行人亦当庭表示可不对被执行人实行司法拘留。据此,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符合终结执行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立 平审判员 王 大 宝审判员 ��传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 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