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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2民初2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云燕与陈先淑曾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燕,曾红,陈先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2民初2326号原告:王云燕,女,1975年08月04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重庆市武隆区。被告:曾红,男,1967年08月0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被告:陈先淑,女,1969年11月0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燕诉被告曾红、陈先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云燕于2017年06��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云燕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云燕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3650元),由原告王云燕负担。审判员  邹习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