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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田远波与河南祥润天目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朱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远波,河南祥润天目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朱海燕,岳邦俊,朱根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145号原告:田远波,男,195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徐大利,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祥润天目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确山县任店镇天目山。法定代表人:王留根,该公司经理。被告:朱海燕,女,198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被告:岳邦俊,男,196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上列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海彬,系驻马店市高新法律服务所。被告:朱根成,男,196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协昊,男,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远波诉被告河南祥润天目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润天目山公司)朱海燕、岳邦俊、朱根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远波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远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虎审 判 员  刘灵人民陪审员  黄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