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321执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徐宇航、陈容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宇航,陈容,廖有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321执602号申请执行人:徐宇航,男性,住随县被执行人:陈容,女性,1966年2月26日出生,住随县。被执行人:廖有保,男性,1966年10月12日出生,住随县本院在执行徐宇航与陈容、廖有保人格权一案中,经法院四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波审判员 李品德审判员 张金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