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1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洪其申请执行李荣春、刘晓容、李秀阳、杨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洪其,李荣春,刘晓容,李秀阳,杨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1执241号申请执行人赵洪其,男,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李荣春,男,196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刘晓容,女,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李秀阳,男,198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杨国娟,女,198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赵洪其申请执行李荣春、刘晓容、李秀阳、杨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权利人赵洪其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四查及总对总查询,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赵洪其申请执行李荣春、刘晓容、李秀阳、杨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玉国审 判 员  唐红志代理审判员  郭 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咨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