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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3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店信用社与郭龙、谭平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店信用社,郭龙,谭平贤,谭美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3963号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店信用社,住所地滑县老店镇老店村。负责人付强,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董国存,男,1969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滑县。系原告单位副主任。被告郭龙,男,1991年3月1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谭平贤,男,1968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谭美静,女,1992年3月1日生,汉族,住滑县。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店信用社与被告郭龙、谭平贤、谭美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店信用社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店信用社的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店信用社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永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