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3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店信用社与郭龙、谭平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店信用社,郭龙,谭平贤,谭美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3963号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店信用社,住所地滑县老店镇老店村。负责人付强,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董国存,男,1969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滑县。系原告单位副主任。被告郭龙,男,1991年3月1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谭平贤,男,1968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谭美静,女,1992年3月1日生,汉族,住滑县。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店信用社与被告郭龙、谭平贤、谭美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店信用社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店信用社的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店信用社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永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