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1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全与曾铄森、黄小丽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全,曾铄森,黄小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1财保20号申请人:王全,男,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委托代理人:宋刚勇,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岳锦,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曾铄森,男,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被申请人:黄小丽,女,1980年9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井研县。申请人王全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曾铄森、黄小丽所有的位于四川省都江堰市担保人王全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川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曾铄森、黄小丽所有的位于四川省都江堰市予以查封,查封限额10万元,查封期限为二年。二、对担保人王全所有的车牌号为川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上列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为转让、抵押、赠与等权利处分行为。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王全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毛爱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雷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