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执1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向前与被执行人何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向前,何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1923号申请执行人韩向前,男。被执行人何玉荣,女。申请执行人韩向前与被执行人何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4民初53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何玉荣未按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冻结了被执行人何玉荣在招商银行榆林市分行代发的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4执192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罗振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詹树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