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执1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瑞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爱凤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市宣州区瑞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爱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1255号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瑞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孙凤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爱凤,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瑞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爱凤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4004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爱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爱凤归还代偿款本金203650元、违约金4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600元。本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爱凤名下有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鳌峰东路天羽东苑8幢403室房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爱凤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鳌峰东路天羽东苑X幢XXX室房屋,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冯龙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枫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