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1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郭正佳、晏国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正佳,晏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1财保18号申请人:郭正佳,男,199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郎溪县。被申请人:晏国军,男,198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郎溪县。申请人郭正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晏国军所有的皖P×××××号重型专项作业车辆(登记于宣城市车管所)予以查封,申请人郭正佳以担保人王杰所有的奇瑞牌皖P×××××号小型轿车、以担保人孙青所有的江淮牌皖P×××××号小型轿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郭正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晏国军所有的皖P×××××号重型专项作业车辆(登记于宣城市车管所)。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道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玉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