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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1民初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芬河支行与被告XX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芬河支行,XX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1民初66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芬河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绥芬河市。负责人:李咏,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云胜,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芬河支行客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芬河支行客户经理。被告:XX平,女,1988年7月1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其他身份事项不详。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芬河支行与被告XX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芬河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芬河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家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