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2民初1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陈尧鸣、陈莹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陈尧鸣,陈莹莹,云南新嘉诚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1900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住所地昆明市青年路448号华尔顿大厦裙楼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53579897K。负责人:王晶武,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尧鸣,男,198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陈莹莹,女,198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云南新嘉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经开区中豪新册产业城B区6栋1楼。法定代表人:陈尧鸣。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被告陈尧鸣、陈莹莹、云南新嘉诚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155元,减半收取计1077.5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杨 婧人民陪审员 陈建云人民陪审员 张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雅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