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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04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赵进军与周凤梅、和新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进军,周凤梅,和新忠,金佰翰假日酒店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304民初260号原告赵进军,男,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系个体工商户,现住乌海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周凤梅,女,196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海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和新忠,男,196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二被告系夫妻关系)。第三人金佰翰假日酒店负责人高永利,男,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乌达区公园南路一街坊科技园小区外围商铺6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进军与被告周凤梅、和新忠、第三人金佰翰假日酒店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进军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进军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进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6元,减半收取688元,由原告赵进军负担(原告已交688元)。审判员  张国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施丽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