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民初3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陈清亮与被告周正财、晋江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清亮,周正财,晋江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3187号原告:陈清亮,女,196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公民身份号码35×××××23。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红番,福建侨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正财,男,197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公民身份号码36×××××16。被告:晋江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晋江市。法定代表人:郑昭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国圳,男,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主要负责人:洪荣辉,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其水,福建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亚兰,福建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清亮与被告周正财、晋江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清亮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已通过庭外和解方式解决争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清亮撤诉。案件受理费548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2744元,由原告陈清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连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俊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