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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长景与陈莺、陈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长景,陈莺,陈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4执86号申请执行人:陈长景,男,197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陈莺,女,198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执行人:陈雄,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申请执行人陈长景与被执行人陈莺、陈雄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406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书,被执行人陈莺、陈雄应偿还欠款20万元、补偿律师费3000元、支付仲裁费10731元、公告费1000元、支付违约金及相应利息给申请执行人陈长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执行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陈雄名下有位于广州市花都区华翠路33号2703房的房产。除此之外,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房产已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查封案号为(2016)粤0104民初19-2号[执行案号为(2017)粤0104执3087号]。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了上述房产,并发函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莺、陈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陈雄名下的上述房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4执8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飞审判员 周海涛审判员 张草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建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