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81民初1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方春明、熊林方等与吴建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春明,熊林方,李燕明,吴建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81民初1432号原告:方春明,男,1972年2月2日生,汉族,住赤壁市。原告:熊林方,男,1973年4月7日生,汉族,住赤壁市。原告:李燕明,男,1974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赤壁市。被告:吴建新,男,1971年生,汉族,住赤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春明、熊林方、李燕明诉被告吴建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春明、熊林方、李燕明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春明、熊林方、李燕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方春明、熊林方、李燕明负担。审判员 邵华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