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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民初3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3224李朝阳与秦峰、化宏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朝阳,秦峰,化宏磊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3224号原告:李朝阳,男,1998年1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被告:秦峰,男,1981年12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化宏磊,男,1993年11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经济开发区。原告李朝阳与被告秦峰、化宏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李朝阳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秦峰、化宏磊的诉求。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朝阳撤回对被告秦��、化宏磊的起诉。费208元,由原告李朝阳负担。审判审判员  邱孟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立珉 来源:百度搜索“”